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分會訂名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高雄市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

第二條

本分會依據「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以下簡稱總會)之規定,以發展管理科學及管理技術為宗旨。

第三條

本分會根據總會章程第三條之規定設置:

一、本分會會員以其工作或居住場所在嘉義地區以南者,奉總會核定參與本分會活動。

二、本分會之設立及解散,均須經總會理事會之通過。

第二章 會務

第四條

第四條 本分會任務依總會規定如下:

一、促進我國管理科學及管理技術之發展。

二、推廣近代管理科學及管理技術知識。

三、溝通管理科學及管理技術之理論與實務觀念。

第五條

本分會之會務依總會規定如下:

一、從事管理科學及管理技術之研究。

二、發行期刊。

三、著譯叢書。

四、舉辦學術會議。

五、蒐集圖書及研究資料。

六、舉辦管理科學及管理技術展覽。

七、參加國際間學術會議及工作。

八、培養及發展管理人才。

九、其他有關管理科學及管理技術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分會會員依總會規定分為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團體贊助會員。各會員悉依總會槻定直接由總會審核入會。

第七條

本分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遵守一切依總會會章規定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二、遵守其他依本分會會章規定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之停權退會與除名:依總會會章規定,直接由總會審核會員之停權退會與除名等事宜。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本分會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

本分會舉凡攸關章程之修訂,會員代表之除名,理監事之選舉與罷免等,均須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行之。

第十一條

本分會會員代表分為兩種:

一、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高雄市分會會員代表,名額及任期悉依總會會章規定辦理。

二、本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名額訂為陸拾名,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本分會理事會設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均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票選。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分會。理事會並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聘請對本分會有卓越貢獻人士出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第十三條

本分會監事會設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票選。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四條

本分會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之,以補足未完任期為限。但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無任期限制。

第十五條

本分會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及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名譽理事亦同。

第十六條

本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及理監事每屆選舉,得設司選委員會,以當屆理事長為召集人,並由理事長就現任理監事中遴選四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司選委員,授權辦理有關選舉事宜。

本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候選人,由團體會員代表、正會員、仲會員自由向本分會登記候選,候選名額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由司選委員會提名補足,其補足部份經理事會通過後,併列選票,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一、本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本分會有投票權會員票選。

二、理監事選舉,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集會票選,並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七條

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高雄市分會會員代表每屆選舉,由本分會正會員、仲會員自由向本分會登記候選,侯選名額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由司選委員會提名補足,其補足部份經理事會通過後,併列選票,由本分會有投票權會員票選產生。

第十八條

本分會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會務,必要時得設幹事若干人,並得設組,協助處理會務。

第十九條

本分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均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章 職權

壹、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定期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申請,得臨時召開之。

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由理事會用書面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主席,由理事長擔任,如理事長因故缺席者,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表之,理事長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定本分會會章。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會務重要計劃與決算之審核。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會員代表之除名。

7.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貳、理、監事會

第廿四條

本分會理、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會之職權:

1.召開本分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總會及本分會決議。

3.審定會務計畫。

4.核定重要職員之薪給辦法。

5.通過預算及決算。

6.其他有關重要會務事項。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審定本分會預算、決算。

2.保管本分會基金。

3.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以過半數為法定人數。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連署決定,得召集臨時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決定之。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各組負責職員得列席理事會。理事長並得為決定重要會務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六條

本分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費:本分會各級會員之會費標準悉依總會之規定收取。其常年及入會會員,可由總會或本分會憑收據收取其半數可撥給或留存分會應用。

二、基金:本分會為推動會務之需要,得經理事會通過募集基金。

三、其他:其他來源。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七條

本分會得派現任理、監事各一人列席總會理事會。

第廿八條

本分會每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須按時送總會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九條

本分會每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產生均須報告總會,並分呈當地主管官署核備。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列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章程中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送經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